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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2章 公元前117年之大汉王朝(十三)

  汉武帝刘彻对待法律的态度是严格而公正的,即便是皇亲国戚犯法,也绝不纵容。

  在公元前124年,刘彻甚至下令处死了自己的外甥兼女婿昭平君,

  这位昭平君因犯法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。

  同时,刘彻还嘉奖提拔了逮捕自己另一外甥(异父姐金俗之子)的义纵,

  这一行为显示了他对法治的坚持和对公正的重视。

  然而,即便是在法治严格的汉武帝时期,也有例外。

  公元前115年,因为倡优郭舍人的巧妙求情,

  刘彻饶恕了自己的乳母(东武侯郭他之母),

  她因家人犯法原本被判迁徙边塞。

  汉武帝刘彻在强化法制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。

  公元前130年,他命令中大夫张汤、赵禹对律令进行修订,确立了汉律的框架。

  这次修订的结果是律、令共计359章,死刑409条、1882事,

  死罪决事比13472事。

  在这些修订中,有几个重要的内容特别值得注意:

  1.强化了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”的规定,

  即主管官吏如果故意放跑罪犯,将与犯罪者同罪。

  2.“缓深故之罪”,即放宽对官吏制造冤假错案的治罪。

  3.《九章律》: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,

  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《户律》、《兴律》、《厩律》三篇,

  合为九篇,对汉朝以及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4.《越宫律》:张汤制定,主要关于宫廷禁卫方面的内容,共27篇。

  5.《朝律》:赵禹制定,又名《朝贺律》,

 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,共6篇。

  此外,上计制度也是汉武帝时期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
  上计制度是古代考绩制度之一,

  始于战国,秦、汉日臻完备,

  两汉承袭先朝上计考课制度,体制最为完备。

  上计内容包括户籍财政、治狱惩盗、宗室名籍、边戍状况、地理行政、劝课农桑等方面。

  上计程序由郡县上计、督邮巡计、丞相受计、御史核计、皇帝主计,

  又分为冬课、秋课两类。

  通过上计制度,中央政府能够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,

  这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  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号墓出土的西汉时期郡县级行政档案中,

  有一方题为《集簿》的木牍,

  上面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、经济概况,

  被认为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。

  这些文书资料包括《东海郡吏员簿》、《东海郡吏员考绩簿》等,

  与上计有关,为我们了解汉代上计制度提供了重要帮助。

  上计吏的任务主要包括两项:一是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“计偕”的物、人至京师;

  二是接受朝廷的审核、询问。

  上计吏至京师后,由丞相负责受计书,

  朝廷各行政机关长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。

  《集簿》中的财政方面上计内容包括一年的收入与支出情况。

  例如,一年中所有钱的收入为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,

  支出为一万四千五百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钱,

  谷物收入为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,

  支出为四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,

  显示出东海郡在财政管理方面的成效。

  《集簿》还将三老和孝、弟、力田列为一项,

  这些被视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部分,表明郡太守重视教化和风化。

  地方官上计时常舞弊,如武帝时上谷太守郝贤因上计欺谩不实而被免官。

  尽管犯者要受重惩,但弄虚作假仍不断发生。

  汉宣帝刘询曾指出当时地方所上的计簿是虚假不实的具文,

  他命令御史要加强对计簿的查对和核实。

  通过这些案例,我们可以看到上计制度在汉武帝时期的重要性,

  它不仅是考核地方官员的手段,

  也是中央政府了解地方情况、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途径。

  同时,这些案例也反映出上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

  如地方官员的舞弊行为,以及中央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和纠正。

  汉武帝刘彻在位期间,对关东社会的豪侠进行了严厉的打击,

  以此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,并促使汉律下沉到关东基层社会。

  公元前127年,朝廷下令将各郡国的豪富人家迁往茂陵居住,

  这一政策也波及到了关东的豪侠。

  郭解,作为当时有名的豪侠,虽然家境并不富裕,但还是被列在了迁移名单上。

  这是因为轵人杨季主的儿子提名郭解应当迁往茂陵。

  郭解的哥哥的儿子因此砍掉了杨县掾的头,

  从此杨家与郭家结下了深仇。

  郭解迁移到关中后,很快就与当地的贤人豪杰结成了朋友。

  尽管他个子矮,不喝酒,出门不乘马,但他的影响力依然巨大。

  后来,郭解的门客接连杀害了杨季主及其家人,以及当众诋毁郭解的儒生。

  尽管没有证据证明是郭解指使,但汉武帝听闻有人把告状之人给杀了,

  大怒,下令追捕郭解。

  郭解在逃亡的路上被抓获,并最终被诛杀,其家族也遭到了灭门之灾。

  在董仲舒等人的推动下,刘彻在位时期实现了司法的初步儒家化,

  开启了春秋决狱的先河。

  这一变革意味着法律的执行和解释开始融入儒家的道德观念,

  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刘彻通过打击豪侠、迁徙关东豪侠于关中,

  以及对豪侠家族的族诛,有效地削弱了地方势力,

  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

  这些措施使得汉律得以下沉到关东基层社会,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。

  通过这些措施,汉武帝刘彻不仅打击了地方豪侠的势力,

  还加强了中央集权,使得汉律得以在更广泛的地域内得到实施和尊重。

  这些政策和行动对于维护汉朝的统一和稳定起到了关键作用。

  然而,到了刘彻在位的后期,社会矛盾变得尖锐,农民起义频繁发生。

  为了应对这一局面,刘彻派遣绣衣直指诛杀镇压不力的官吏,

  并颁布了“沉命法”,严厉督促地方官吏剿灭盗贼。

  但地方官吏畏惧法令,往往选择隐匿不报,

  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,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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